引用:
作者Amanda65
你能因為某人很照顧自己,
就可以愛她嗎?
因為別人拋棄了自己,
就選擇恨她嗎?
在感情的世界裡,
沒有誰對誰錯,
只有愛與不愛。
我們相識時他剛結婚三個月,
沒有小孩,
只有正在彼此適應的問題,
什麼叫做錯愛?
只有台灣才有通姦罪,
美國認為每個人都是獨立的個體,
捉到通姦只能訴請離婚,
不能告對方通姦的。
我不是替自己或對方爭辯,
只是感情的事,
無論多痛和掙扎只有自己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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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當然可以
因為愛是自私的
當某人很愛自己時,自己也願意付出愛。在這種情況下,那個真心付出的人有資格擁有愛。
當某人欺騙/拋棄自己時,自己受到傷害。在這種情況下,那個受傷的人有資格擁有恨,去恨那個欺騙自己的人。
重點是,被騙的人自己要覺醒到自己是被騙了。
遇到愛情騙子,就要大膽的去恨對方,去恨對方玩弄感情。
恨,並不是代表著你就要去做些什麼報復性的事
恨,只是一種感情,它跟愛一樣,是一種人類的感情,擁有它並不可恥。
什麼叫錯愛?
如果,對方視你為今生的最愛,唯一的愛。那麼,選擇離婚又如何?拋棄一個不是最愛的人又如何?一個才結婚3個月,他口中,不是最愛,只是最愛他的人(他言下之意是,他老婆跟你比起來,他老婆比你還要愛他)的人又如何?感情才三個月,人生少說還有三十年。如果你是他"新的"最愛,那結束前一段錯誤的婚姻,跟你比翼共飛一生,這不是才是正確的決定嗎?
你談美國,我覺得很怪,網上一堆人也有ABC
拿美國法律來談台灣,只令人覺得錯愕
尊重獨立自主的個性,這些在台灣新生代並不缺乏
通姦,是告訴乃論,除非你是未成年,與未成年發生性行為屬於公訴罪,這是基於青少年保護法。據我所知,除了第三世界國家(有些貧窮國家女性平均生產年齡是8歲),沒有一個國家法令是允許與未成年通姦。
告訴乃論的意思是,在法律上,擁有這個權力,但要不要去行使,由被害當事人決定。法院是不會主動去查,雙方某一方有在婚姻法律約束下,有無在外行使性行為的。而且,這屬於民法,可以私下和解。
我承認,通姦罪是一條滿直得商討的法律。但這未嘗不是屬於,保護婚姻家庭的一種手段。使用這條法律,可男可女,並沒有性別問題。因為,確確實實,有人就是"動物慾"勝過"理性"。而且,家庭意味著雙方要放棄某些自己的東西,共同負擔一個"家庭"組成要素;這意味著責任與負擔,當某一方,只願意享受愛情(在外捻花惹草),而不願意負責任之時,一種逞罰性法律。一般人以為,通姦罪很了不起,甚至,有男人在外面騙了女孩子後,以這條法律,要求被害女性串供,事實上,因離婚關係導致的財產重新分配,才是最大的逞罰。因此,通姦罪正朝著除罪化,或無知第三人無罪邁進,這點,社會有某個程度的共識。
況且,在美國,重婚...也是一條罪。因為,美國至今,欺騙女性,使用假身份與多人同時擁有婚姻生活的人大有人在。他們以跨洲方式,假借出差,周游各地。四五年前我在美國聽過最誇張的案例是,一個人擁有七個妻子,在七個不同洲。厲害的是,每個老婆都說他是個忙碌的好老公。當然,事情爆開了後,他就不再是好老公了,一夫一妻制,還是世界潮流。
感情本來就是兩個人的事,你覺得好就好。網路上的人,只是路人甲乙丙,我們只能就邏輯上,去告訴你思想上的盲點,也許,文辭間有些不客氣或是不妥。但相信用意與出發點是善的。也許在夜深人靜時,好好思索我的提問。至少,我所看到的真愛,那些人都是堅定的在道路上走著,除非遇到難以克服的大關卡,否則,小石子,小石頭這些東西,他們都視為無物,一定會去克服。
最後幾問,三個月的婚姻,一般正常人正是蜜月期,他居然還在外玩曖昧,這是個有責任感的男人嗎?沒有小孩,那正好沒負擔,遇到人生最愛,此時不離何時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