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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nj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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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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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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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otdf
查了一下...本票應記載事項

一 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 一定之金額。
三 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 無條件擔任支付。
^^^^^^^^^^^^
五 發票地。
六 發票年、月、日。
七 付款地。
八 到期日。


"明文規定匯票、支票、本票應記載之事項,如欠缺其一,除另有規定外,則票據無效。"
( http://www.drkao.com/3rd_site/3_1/035-nurse013.htm )

如果上面附有條件...不就不符合票據"無條件擔任支付"要件而票據無效 ?
因為這個例子上課時印象很清楚, 查了網路的資源也似乎不謀而合,
還是說另有說法 ?


考一下記憶力.....

票據法上有所謂不得記載事項,
依據效果又可分為記載本身無效(即記載無益事項)、
記載則票據無效(記載有害事項),
以及記載不生票據法上效力但可能生民法上效力三種。

依通說及實務見解大都認記載違反為§120Ⅰ④屬於記載有害事項(印象中啦),
所以票上記載票據生效之條件或對『無條件支付』附加條件,
應難認屬票據法上之本票。
(純粹回憶有錯請指教!)
舊 2005-07-12, 05:43 P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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