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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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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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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008
引用:
作者botdf
以前上過商事法, 上課的老師也有遇到這樣的問題, 他說他以前也是需要租車, 但是店家要求他簽下空白本票, 也是沒有日期與金額, 簽下之後才願意租他.

由於當時選擇不多一定要租, 但是老師不願意簽本票, 於是使出賤招 ^^

老師當時半推半就, 對店家表示說簽本票太危險, 表示出不願意簽的意思, 這時店家就有說明一堆, 表示不會亂用, 歸還車輛時就會把本票還他, 此時老師就與店家交涉, 表示願簽下本票, 可以不註明金額與日期, 但是必須在本票上註記 "此本票僅供 xxx 賠償車輛損壞之用" , 後來老闆答應了, 老師也簽了, 接著老師便解釋....因為那行"此本票僅供 xxx 賠償車輛損壞之用", 那張本票就會失效, 原因是根據票據法, 本票的成立條件在於無條件支付, 因此帶有條件的本票是無效的, 而票據法會有這個無條件支付的前提, 在於促進市場票據流通, 因此才會規定票據必須無條件支付.

一...

本票是發票人於到期日"無條件"支付

所以附條件並不生票據上的效力
而票據也不會因此而失效

最多最多只有民事法上的效力
但此處有沒有 我並不是很確定...
舊 2005-07-12, 03:40 P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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