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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型的母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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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型的母獅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5
您的住址: 屏科大野生動物收容中心
文章: 7
引用:
作者thc888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
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除非男方可以舉證分居期間還是有提供生活費
否則可以視為"遺棄"
但如果雙方有簽立"分居協議書"
這就必須由法院來裁定是否能夠成立訴請離婚了

我有去法院的服務處幫他問過,也叫他自己去他們那邊的地方法院的服務處諮詢一下相關的問題,真不知道他在想什麼,寧可以一直拖著,說什麼怕她老公會抓狂什麼之類的,到時候反而更麻煩;問題是我覺得他自己搞不清楚狀況也不想搞清楚狀況,女方是有夫之婦,她老公如果告他通姦,他就死定了,尤其是他的身分又是職業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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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感謝HJIM˙PCDVD-RW及fictinks網友熱心編輯

對情人言聽計從的母獅子,不是沒腦袋的女性,也不是盲目崇拜英雄的弱女子
所以我是有仇報仇 有恩不一定報

我不是 我不是 我不是Elros家的母獅 再誤認的話,信不信 我會咬人喔
舊 2005-07-12, 12:46 PM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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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型的母獅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