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O型的母獅
我朋友也有相同的問題,他不介意,不過情況比較複雜些。
他女朋友是有夫之婦,還有一個女兒,只是結婚不久就因為某些原因分居了(有五年以上),到現在,男方死都不肯放手簽字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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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
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除非男方可以舉證分居期間還是有提供生活費
否則可以視為"遺棄"
但如果雙方有簽立"分居協議書"
這就必須由法院來裁定是否能夠成立訴請離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