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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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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13樓的
小心別犯了法律人的通病
這些名詞不是每個人都懂得
而且本例應該是避免他人危難之『緊急避難』
重點在衡平性
純切磋,不筆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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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實務上有爭議的地方是法條規定的『現在不法侵害』
照字面簡單的說若是對方對你已經不能造成威脅了
你就不能再繼續扁他了
但是有一偷吃步
開庭時對法官說對方扭打的過程仍一直出言恐嚇威脅
有判決認為仍然是現在不法侵害
反正很多監視器都沒錄音
打過頭的時候可以用用
舊 2005-07-11, 06:30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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