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roderfeliz
那結論就是雙方都有責任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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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都有責任,所以消費者做好自已該做的就行了
至於業者,就算他該做的都沒做,一直錯下去,死的也是他自已
消費者沒有任何損失。
引用:
作者luym0001
借引用一下,就算雙方都有責任,問一個很簡單的問題就好了,誰要去做第一步的改變~
消費者???唱片業者???還是雙方就僵在那裡問題就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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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的好
關於這一點,有一個很基本的原則把握住
答案自然就會出來,那就是『市場機制會決定這一切』
業者就算沒有任何改變,消費者也沒有任何損失
但是業者為了消費者改變,萬一失敗了,誰來替他負責?
真的這麼有理想,何不自已開一間唱片公司,親自發展自已的理想呢?
反正靠著網路,跟本不用花什麼宣傳費,好弄的很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