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titan0731
因為美國人比較會爭取自己的權益 , 台灣人比較比較不會....
|
台灣人最會的就是各自打各自的嘴砲 抱怨很會 實際行動就沒了...
如果想要聯合大家起來抗議或提出告訴 這種要花時間與金錢的事...
不團結的台灣人會參加的 就會變得寥寥無幾...
不過我不是 IBM 硬碟的受害者 所以我也是來打嘴砲的 ^^b
另外 美國有所謂的「禿膺律師」也是另一個原因
台灣一般來說 都是受害者自己帶頭 自己花錢請律師進行訴訟
光想到這 誰會願意帶頭? 誰會願意花錢?
美國「禿膺律師」則是律師自己看到有集體受害事件
律師自己就會找上受害者 集合受害者 幫受害者(們)提出告訴
訴訟其間受害者不用付律師費用 只要勝訴時 賠償金部分分給律師
相對也提高受害者跳出來提訴訟的意願...
不過美國會有禿膺律師 也是因為美國勝訴的賠償金往往很高
大贏官司後 律師能分得夠高的律師費用 所以才有律師有意願自動找上門
台灣的訴訟往往賠償金只夠賠償受害者的損失..
根本不夠分給律師 所以自然沒有律師會這麼主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