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Solomon
Senior Member
 
Solomo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收不到無線數位電視訊號的公寓一樓
文章: 1,497
被告的是Morpheus與Grokster公司嗎?我這裡有不同的版本:
(原刊2005年06月29日[蘋果日報])

---------------------------------------------------------------
P2P軟體公司可被控侵權 鼓勵非法交換影音檔

【綜合外電報導】美國最高法院周一推翻上訴法院裁決,裁定grokster和StreamCast兩家提供網路檔案交換(P2P,peer-to-peer)軟體的科技公司,若鼓勵使用者非法交換有版權的音樂和電影,就可被控以侵權罪名。這項裁決對美國電影公司與唱片產業而言是重大勝利,也將為影音業界控告檔案分享軟體公司廣開大門。

有責阻止非法下載
美國影音產業與檔案交換軟體公司的戰爭啟於1999年,當時多家大公司聯合控告檔案交換軟體龍頭Napster。2001年初,Napster被判必須為使用者非法下載檔案負責。此後,大批使用者轉而支持grokster、StremCast等軟體,因為這些軟體只提供讓使用者直接交換檔案的平台。
2001年8月,美國米高梅(MGM)等28家電影和唱片公司向法院控告grokster和StreamCast因使用者非法下載檔案而侵犯智慧財產權,但舊金山地方法院和上訴法院基於1984年新力Betamax錄影機案判例,先後駁回原告提出的大部分控訴。當年最高法院裁定新力不必為使用者的非法錄影侵權行為負責,因為錄影機也可用於合法目的。
其後米高梅等公司再向最高法院上訴,理由是這些檔案交換軟體的收入主要來自侵權的電腦使用者。最高法院周一裁定,影音產業可以因為grokster和StreamCast的使用者非法下載檔案而控告這兩家公司,因為兩家公司從未阻止任何人以其軟體分享有版權的檔案。全案發回地方法院審理。

電影人:歷史性勝利
對於這項裁決,美國電影協會主席格利克曼說:「今天的一致裁決是數位時代智慧財產權的歷史性勝利。」在此之前,美國影音產業只能控告使用檔案交換軟體非法下載檔案的個人使用者。

科技業者:打擊創新
【綜合外電報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讓科技業人士憂心忡忡。未來只要科技產品被使用者用來侵犯版權,產品發明者都可能必須負起法律責任。
從DVD光碟機、微軟視窗作業系統到英特爾的晶片,直接或間接讓侵權盜版行為得以進行的產品多不勝數。

灰色地帶太大
最高法院1984年裁定日本新力公司不需為少數人濫用錄影機從事盜版行為而負責,為科技業提供了護身符,但周一的新裁決卻加了一項新條件,就是要看產品提供者是否有意鼓吹侵權行為。未來就連寬頻網路供應商宣稱提供高速服務,都可能被認為是鼓勵助長盜版行為。
美國「消費電子協會」主席夏皮羅批評,這項裁決製造了太大的灰色地帶,打擊科技界的創新;StreamCast的律師尼科更抨擊新裁決如同「思想警察」。
 
舊 2005-06-30, 11:23 AM #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olomon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