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x99
有件事情在台灣的人或許不知道,說出來或許大家會產生想法,如果有的話,或許可以討論一下。
我曾經在美國公民開設的錄影帶店工作過,不是Blockbuster或Hollywood這種連鎖店,而是在一般獨資經營的VIDEO SHOP裡工作。店裡有出租和銷售錄影帶、DVD或VCD。這間店裡有美國一區的DVD可供出租,這些我問過老闆,美國一區的DVD是那裡來的?他告訴我是從一般的商店裡買來的,我追問他這樣子合法嗎?他回答是絕對合法,不然早就被抓了。從這點看,台灣可以自己買合法的片子,然後開出租店租人嗎?如果不行,那就顯示台灣在301條款的壓力下,同樣的經營模式不能在台灣運作,因為那會妨害美國的利益。但如果可以,當我上網找到電影或MP3並且付費下載,那我也可以參照之前我工作的錄影帶店之運作模式,合法地出租給任何人,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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