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 在美認定侵權 台灣 明天等著瞧
未經授權的影音下載行為 將面臨更大法律風險
http://udndata.com/ndapp/Story?no=3...news_id=2997252
記者陳瀚權/報導
根據外電消息指出,美國最高法院27日宣判Grokster、Morpheus 等提供網路P2P檔案分享服務的業者,必須負擔用戶非法交換有版權的歌曲、電影及電視節目時的侵權法律責任,這不但是針對分享無版權影音檔案平台的侵權判決,更將對於網際網路的生態引起嚴重影響。
以米高梅(MGM)公司為首的美國電影和音樂業者具狀控告Morpheus和Grokster的母公司treamCast,以迫使網路檔案分享業者阻止未經授權的下載行為。在27日的判決中,所有法官一致裁定Grokster、Morpheus等提供P2P檔案分享業者,必須負起分享無版權影音檔案的侵權法律責任。
大法官蘇特指出,檔案分享業者行銷的裝置如果意在鼓勵侵權,則第三方的侵權行為,業者也應承擔法律責任。而根據現有的例子,這些P2P業者從也未阻止使用者以他們的軟體來拷貝有版權的檔案。
這項判決也讓好萊塢的娛樂產業軍心大振,娛樂產業表示,網友每個月在網路上交換2.6兆首歌曲、電影及其他數位檔案,其中唱片業受到的打擊最大,銷售量在過去10年大幅下滑,而這項判決將讓藝術創作者能夠獲得更佳的保障,並且也讓網路分享沒有版權的檔案時,將面臨更大的法律風險。
無獨有偶,台灣首宗音樂產業界聯手控告P2P業者全球碼科技公司(Ezpeer)侵害音樂著作權的案子,也將在明天一審宣判,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IFPI)秘書長李瑞斌面對美國的判例,也希望台灣司法能帶來相同的結果。
對於美國判決有利於唱片業,因此國內P2P業者都採取低調不予回應的態度,僅表示將等待法院判決後再做決定,不過業者仍表示,雖然曾多次試圖與唱片業者達成付費共識,但權利金部分一直沒有辦法取得折衷方案。業者認為,數位音樂將是未來的主流,如果僅是以判決方式禁止,不如透過建立合法管道讓消費者能擁有合理的數位音樂下載權利。
【2005-06-29/民生報/A4版/3C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