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貼一下我那封高雄市新聞處的回函
您寫給我的E-Mail已經收到,您來信反映的事情,謹答覆如下:
一、 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系統經營者應同時轉播頻道供應者之****,除經事前書面協議外不得變更其形式與內容。第四十八條規定:系統經營者有1.天然災害、緊急事故訊息之播送。2.公共服務資訊之播送。3.頻道或節目異動之通知。4.與該播送節目相關,且非屬****性質之內容。5.依其他法令之規定。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插播式字幕(俗稱走馬燈)。依此,慶聯有線電視公司應依上述規定,才可在頻道廣告中插播系統****及播放走馬燈。
二、 對於您反映之問題及所提供錄影vcd,本處於七月十二日派員側錄慶聯有線電視公司第四十五頻道「JET日本台」,發現該公司未依****播送協議書所協議之每一小時的第五十九分至第六十分鐘插播系統****,故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