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弟的困擾.,可否請有經驗的大大給點意見,請聽小弟徐徐道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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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逢畢業時期,小弟在外租的房子也即將到期了!!
當時簽約內容租期是從93年8月16日~94年8月16日...
記得房東在簽約時有說過,這個日期是暫定的,到時候要解約時再談即可!!
現在我們也要畢業了,在今年5月16日繳交房租時有先行告知將住至6月16日!!
(房東都會提前在15日告知隔日收房租時間,好讓我們在家等他)
當天房東亦有拜託我們幫他找新的房客,小弟基於道德立場(而且房東也很友善,對於
房子有任何問題都馬上處理,嚴格來說是個很好的房東),因此也幫他找了新的學弟續租!!
現在已經是6月15日了,嚴格來說明天應該是將房子繳還房東,
並帶領學弟與房東見面、簽約等事項!!
但是自6月初起,小弟卻與房東斷了訊息

...
撥打房東手機號碼 無人回應!! 打至房東府上,白天晚上接無人接聽!!
至今想聯絡房東都無法與其取得聯繫並告知新房客之事項...
而重點來了...當時簽約時有壓了兩個月的押金(一萬六千元整)整層,
另房東有說明若屆時將房子歸還,並與出租時一樣,則如期歸還!!
在5月16當天,房東在次說明於6月16日檢查後歸還押金...
住在這裡的期間,我們等人(實際只有兩人)一切按照房東當時規定,
晚上不吵鬧,從未給鄰居帶來困擾,且和鄰居相處融洽...
(鄰居還問我們說要不要搬家要租給我們,看我們都很乖

)
並且按照房東吩咐,若有他人問起房子要買否,一律告知只想出租不想賣...
10個月以來,我們每個月按時繳交房租從未拖延,水電費亦同!!
現在房東無任何音訊...不知如何是好!
小弟僅知其在高雄市環X局上班,但因為看了租約內容後開始產生矛盾
(書局買的,紅色的那本)...內容提到 如提前解約,乙方(本人) 需付1個月房租給甲方(房東)
但房東當時允諾提前說出即可!!
現在小弟正在打包處理中,僅剩部分廢棄物尚未處理,以及地板尚未清潔完畢!!
但是房東卻無消息!! 不敢貿然打至工作單位...因尚未到16日...
也怕他用明訂契約反咬!!
小弟是該在今天搬完、整理清潔並住最後一晚,還是繼續住呢(擔心又多一個月房租以及侵占)
可否請各位有經驗的大大解惑一番...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