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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賄貪瀆 更四審逆轉 前法官張炳龍改判無罪
黃錦嵐/台北報導


高院前法官張炳龍被訴收受原告的卅萬元賄賂,意圖將一審無罪的被告改判為有罪,事未辦成,屢經律師函催討,才透過律師邱創舜返還本息卅七萬六千元。歷經一、二審五次貪瀆罪判刑,台灣高等法院昨日更四審出現逆轉,首度改判張炳龍無罪。


無罪判決是由審判長房阿生、法官蔡光治、雷元結合議審判。無罪理由摒棄偵審中諸多證人、律師的不利證述及律師函,卻採信張炳龍的辯護詞,認定本案是張炳龍被案件當事人恐嚇之後,委託邱創舜律師處理。邱創舜律師自作主張,自行籌款代付卅七萬六千元給恐嚇人郭文儒、王連生。



收受賄賂 改判不成拒還賄款


張炳龍被訴收賄貪瀆案,是十分罕見的法官收受原告賄賂,企圖改判無罪被告為有罪的案例。


本案八十五年十二月初爆發,司法官班十八期結業的高院法官張炳龍,因涉嫌在任職花蓮高分院期間,向當事人郭文儒、王連生索賄卅萬元,但判決結果卻對郭文儒不利。郭屢屢催討,張炳龍均拒不返還,郭、王乃委任律師陳永昌發律師函催討本息卅七萬六千元。張炳龍見事跡敗露,即委託律師友人邱創舜處理,邱乃將卅七萬六千元退還郭文儒等。案經調查局台北市調處偵辦移送。


本案自八十五年迄今,張炳龍在一、二審均被判處有罪。一、二審均依違背職務收賄罪論處十一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六年。自更一審起,迄更三審,高院改依職務上收賄罪判處八年或十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五年。昨日的更四審判決是首度改判無罪。


更四審判決認為,王連生、郭文儒等人的指控,例如,行賄動機之形成、究竟是何方主動要求賄賂及各次碰面商談之時程、地點,前後陳述多有矛盾、瑕疵,或與事實不符,難以採信。


辯稱恐嚇 老友墊款一番好意


至於張炳龍辯稱,因恐該恐嚇信函將對他不利,影響公職前途,仍向邱創舜律師提起此事,邱創舜表示將代為瞭解。參諸邱創舜證詞「基於十多年老同事、老朋友關係,才幫他墊付卅七萬六千元,解決恐嚇騷擾」,仍有堪信實之處,不得率指為虛妄。


綜合全部卷證,更四審合議庭認為,尚無法證明張炳龍確曾收受賄賂,或曾委任邱創舜律師逕對郭文儒還款等情。此外,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張炳龍確有收賄犯行,自屬不能證明犯罪,應諭知無罪。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0100041,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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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報載,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張炳龍,被控收受當事人賄賂而數度被判重刑,但在台灣高等法院更四審宣判出現大逆轉,該判決認為,證人在調查局製作的筆錄,依刑事訴訟法新制不具證據能力,而改判無罪。然同案中被控行賄者,卻早在八十八年被判刑確定。變成被控行賄者有罪,收賄者無罪的怪現象。


奇怪的情形不是只有一件。前高院刑庭法官羅紀雄,前桃園地院民事執行處法官劉大正等等,也獲得無罪判決,理由也是因為證據不足。翻遍近十年來法官因涉及司法風紀被起訴的資料,唯一被判有罪者僅有前台中高分院法官蔡信男一人而已。


有人說,這是因為刑事訴訟新制落實「無罪推定原則」、採行交互詰問及嚴格證據法則之後,對被告的程序人權保障。但是令人疑惑的是,在一般人民所遇到的案件當中,還是常常會遇到法官對於有利於被告的證據不採,而作出對被告不利的判決。審理昔日同僚的時候,就罪疑唯輕;遇到一般民眾的案件,什麼無罪推定、嚴格證明,就統統一律不適用。這樣的雙重標準,人民要如何對法院的判決信服?


我們再翻開公懲會歷年來紀錄,這些涉案法官的懲戒結果多是停止任用、休職、記過申誡、降級改敘,要嘛不痛不癢,不然就是懲戒時間一過,他的法官照當,一切船過水無痕。我們的法官是終身職,法律也沒有任何可監督淘汰法官的制度,當法官的就算是爛,厚著臉皮也可以當到天荒地老。這樣的制度,人民又怎麼對法官的作為能夠信服?(作者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秘書)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5...5/today-o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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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aw.timebase.info/forum/...ad.php?tid=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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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收賄,還錢幹嘛?
律師友人自作主張代付三十七萬?
這位律師友人可真有錢。
舊 2005-06-12, 09:06 P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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