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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c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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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5
引用:
作者vg180
有什麼不妥嗎?個人覺得法官已經很寬容他了,沒有讓失去寶貴的生存權就已經是很大的寬容

還是你就是那位搶人的歹徒?或是它的家屬?


我覺得不妥是覺得這樣是縱容,我的原文第一行應該表達的夠清楚吧
     
      
舊 2005-06-12, 07:09 P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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