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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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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1094789
台灣也應該要保護正當防衛的民眾才是,哪有經常看到打傷歹徒或打死歹徒,還要被起訴
傷害罪或過失殺人!蠻過份的!

複製貼上真好用





裁判字號: 63年台上第 2104 號
要  旨: 刑法上之防衛行為,祇以基於排除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已足,防衛過當,指
防衛行為超越必要之程度而言,防衛行為是否超越必要之程度,須就實施
之情節而為判斷,即應就不法侵害者之攻擊方法與其緩急情勢,由客觀上
審察防衛權利者之反擊行為,是否出於必要以定之。



裁判字號: 52年台上第 103 號
要  旨: 被告因自訴人壓在身上強姦,並以舌頭伸入口中強吻,無法呼救,不得已
而咬傷其舌頭,以為抵抗,是被告顯係基於排除現在不法侵害之正當防衛
行為,且未超越必要之程度,依法自屬不罰。




裁判字號: 48年台上第 1475 號
要  旨: 對於現在不法侵害之防衛行為是否過當,須就侵害行為之如何實施,防衛
之行為是否超越其必要之程度而定,不專以侵害行為之大小及輕重為判斷
之標準。



裁判字號: 38年臺上第 29 號
要  旨: 上訴人某甲充任某糖廠警察,於某日夜間在廠內巡邏,發覺宿舍被竊,向
前追查,黑暗中聞籬笆處有人聲響,對之開槍,致廠工某乙中彈身死,此
項事實之發生,既為上訴人所預見,且不違背其本意,依刑法第十三條第
二項之規定,仍應認有殺人之故意。
正當防衛以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條件,縱如上訴人所云恐遭傷害,始開
槍示威,但被害人之加害與否,僅在顧慮之中,既非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
加以防衛,即與刑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不符。
舊 2005-06-07, 02:39 P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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