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gellike
目前通姦與性交的定義並不全然相同, 這點我了解! 所以, 在實務上是否有法官適用這樣的見解? 由於我尚未接觸這類的案子, 所以我並不確定. 但我想是不多的, 實務判決中多趨向保守. 不過, "****"定義的修訂, 某個程度上的粗糙, 對於刑法法理跟架構確實造成不小衝擊, 也引起不少爭論. 不過, 依法論法, 未進一步修訂之前. 我認為就法理上思考, 這樣的訴訟是有空間可以發揮的. ****與姦***所指的是本來就是生理上的性行為, 未修正前, 兩者在判決文中即可交叉使用; 惟若修正後, 僅對****增訂定義, 對於*****或相**並未同為修正. 若視之為立法者"有意的沈默", 而屬於立法者有意不予規範之法外空間, 自有其道理. 但, 以此視之的結果, 卻使得字面意義較廣的"*****", 成為狹義的****; 反而, 字面意義較為狹隘的"****", 成為廣義的****. 這點恐怕還是有其不妥善之處. 另若自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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