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事實上阿威兄的見解是對的。
雖然八十八年刑法修正時增定了性交的定義,並把二百二十一條的強姦罪改為強制****罪,擴大了行為範圍。但是就通姦罪的部份,仍然維持著傳統上姦***的定義,也就是說有配偶之人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行為叫做通姦,而*****的定義為男女性器官接合,因此****、肛交、男男、女女,可以成立強制****罪,但都不能成立通姦罪。
因此刑法通姦的定義跟****的定義並不完全相同,這點是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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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通姦與性交的定義並不全然相同, 這點我了解! 所以, 在實務上是否有法官適用這樣的見解? 由於我尚未接觸這類的案子, 所以我並不確定. 但我想是不多的, 實務判決中多趨向保守. 不過, "****"定義的修訂, 某個程度上的粗糙, 對於刑法法理跟架構確實造成不小衝擊, 也引起不少爭論. 不過, 依法論法, 未進一步修訂之前. 我認為就法理上思考, 這樣的訴訟是有空間可以發揮的. ****與姦***所指的是本來就是生理上的性行為, 未修正前, 兩者在判決文中即可交叉使用; 惟若修正後, 僅對****增訂定義, 對於*****或相**並未同為修正. 若視之為立法者"有意的沈默", 而屬於立法者有意不予規範之法外空間, 自有其道理. 但, 以此視之的結果, 卻使得字面意義較廣的"*****", 成為狹義的****; 反而, 字面意義較為狹隘的"****", 成為廣義的****. 這點恐怕還是有其不妥善之處. 另若自性行為的實質觀之, 增訂性交定義並擴張其範圍, 目的即為適用日益出新的不當性行為, 將舊刑法所未規範的範圍納入(****, ****...); 既已擴張定義, 則口交, ****...即為刑法上所謂的"性行為". 那麼, 與非配偶以外之第三人所為之性行為, 又怎能做狹義解釋, 僅因其法條用字為"*****"? 我不認為這樣的主張是沒有道理的!
不過, 關於通姦是否得以適用修正後"****"的定義, 這部份是有過討論的:
「口交」能否構成通姦罪?在台灣高等法院舉行九十一年度一、二審法院法律座談會中,有下列二說:
甲說:成立通相**罪。
認為刑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稱「性交」者的性侵入行為,包括: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行為。口交屬****的一種,前述男女口交行為符合刑法的****行為,因此構成通姦和相**罪。
乙說:不成立通相**罪。
認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所謂的「通姦」,係指男女合意而為「姦***」行為,所謂「姦***」則是指「男女交媾」,「口交」只是屬於*****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的色情行為,因此不構成通姦罪。依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立法院修正通過刑法第十條第五項有關****定義,較*****為廣,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通姦」或「相**」,並未同時修正,顯然是維持原來該條文是指男女姦***行為,並未擴及修正後的「性交」定義。口交屬*****以外滿足****的猥褻行為,故不構成通相**罪。
上述兩說,經討論表決後,最後採取乙說,認為基於刑法不宜擴張解釋原則,認為****仍不構成通(相)**罪,以免入人於罪。
這是目前實務上所持之見解! 但, 我想在未進一步進行更縝密的修法前, 還是有討論空間. 同一行為, 卻有兩種定義跟解釋. "****"在強制****罪為****行為, 在通姦罪裡卻是猥褻行為. 這樣的立論, 存在一定的矛盾. 我覺得這個修法, 實在具有某個程度的瑕疵, 而不夠完善.法理上我贊同甲說, 依法論法; 不過, 未縝密修法前, 在實務上, 我同意乙說, 基於刑法不宜擴張解釋原則, 輕易入人於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