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gellike
抱歉! 無意反駁你的說法! 不過我想提出些看法:
刑法第十條:
稱****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
這個部份已經修正很久嚕...也就是說, "****"的法律定義不再侷限於性器官的結合 ...
在性侵害的部分, 實務判決早已適用此法條而將性交之範圍大大擴張; 通姦的部份, 我沒接觸過此類的案子, 不確定實務上是否有這樣的認定. 不過, 單就法理而言, 我認為這樣的訴訟主張是行得通的, 即便是手指, 抑或******, 只要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仍屬廣義的****行為. 順道一提, 修正後的條文, 不單只男女間適用, 男男或女女, 亦涵蓋在內.
另, 對於這位黨工(M頭, 江DD......)一連串的發文, 實在沒有回文的力氣. 腦海裡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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