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oliveroliver
上次問朋友的解答
法律上『沒有所謂的追訴權』
大家都被呆頭呆腦立委 還有不學無術企業騙了
根據他的說法
法律上只有所謂的告訴有效期限
並沒有這個不知所謂的法律追訴權名稱
要告就是告 不告就是不告
保留法律追訴權云云 都是講好聽的而已
我只能說
廠商要是真的這麼屌 要告消費者
可得小心踢到鐵板 並不是有律師就是最屌的
賣弄文字遊戲的廠商 最後的下場只有被唾棄而已
可憐台灣消費者 為什麼永遠遇不到有心永續經營的廠商?
還是說 商人裡面ACER老施以及鴻海老銘一樣有遠見的 百年難得一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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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代工廠的命運(特別是小家的)
能撈多少是多少...不撈就沒得撈了
論產量、成本都不是小廠能拼的...看看磐英、陞技(還爆個淘空)...精英大概也撐不久了
產業裡...做到第三名才能損益兩平前兩名才有利潤...
其他的大概就等著被併或倒吧...除非是有自己的特色(EX...朝SEVER發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