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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iveroliver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1
文章: 431
引用:
作者雲影
相信海韻應該會挺高興的...平時法律顧問應該挺「閒暇」的吧

不過必須要忍受一個案子拖個一兩年還沒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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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廠商好像都蠻喜歡打出名號就開始擺爛


上次問律師朋友的解答
法律上『沒有所謂的追訴權』
大家都被呆頭呆腦立委 還有不學無術企業騙了

根據他的說法
法律上只有所謂的告訴有效期限
並沒有這個不知所謂的法律追訴權名稱

要告就是告 不告就是不告
保留法律追訴權云云 都是講好聽的而已

我只能說
廠商要是真的這麼屌 要告消費者
可得小心踢到鐵板 並不是有律師就是最屌的
賣弄文字遊戲的廠商 最後的下場只有被唾棄而已

可憐台灣消費者 為什麼永遠遇不到有心永續經營的廠商?
還是說 商人裡面ACER老施以及鴻海老銘一樣有遠見的 百年難得一見?

剛剛找了一下資料
果然是沒記錯的 打嘴炮的廠商
不過這個事情也讓我想起來感嘆很久的一個想法
胡適說『大膽假設,小心求證。』
民國初年的話語言猶在耳 民國95年的今天
中國人 真的學會科學的精神了嗎?
『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有七分證據,不能說八分話。』的座右銘
從小學背起來到了現在 感嘆的是 真的有幾個人這樣做...

看看每次吵到軍教免稅 就會有原始人提出18趴優惠存款的說法
實在很懷疑 這些個所謂追求正義的衛道之士
在講話之前 可有先瞭解事情的來龍去脈?
還是跟著被操弄又無腦的傳媒 一起散播不實的訊息與資訊 卻渾然無所覺?
『謠言止於智者』
可惜我看到太多愚者 把錯誤的意識型態灌輸奉為圭臬 可悲台灣教育下的高知識份子...

離題太多
以下是法律追訴權根本就是狗屁的說法
引用自台南市消防局政風室-政風宣導法律常識月刊

『法律追訴權真的能夠保留嗎?
按刑事追訴機關於法定期間內,迨於行使偵查、起訴、審判等追訴權,即生時效完成,而消滅追訴權之效果,即不得對該犯罪行為再進行追訴處罰,此法定期間就是追訴權期間。追訴權期間多久?如何起算?按追訴權期間,分別依犯罪行為人所犯罪名之本刑最高度計算,本刑最高度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為二十年;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為十年;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為五年;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為三年;拘役或罰金者,為一年。而追訴權期間則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刑法第八十條、八十一條)。又追訴權時效之經過,僅於符合刑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之事由時,始得暫時停止其進行。所以在電視上有時看到某人士召開記者會,表示將對某犯罪行為人保留法律追訴權,其實並不會暫停追訴權期間之進行,況且追訴權期間是對偵查機關之追訴犯罪所作限制,並非被害人,是以被害人在電視上表示保留法律追訴權,並不具有太大的意義,至多不過是強調自己並未寬恕加害人之意。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與追訴權一詞較接近的「告訴權」。所謂告訴權,係指犯罪之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對犯罪行為人提出告訴,請求檢察官訴追、法官審判犯罪行為人之罪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三條)。須注意的是,若犯罪行為人是觸犯告訴乃論之罪名的話(請參閱刑法分則編相關規定),告訴須於一定期間內向檢察官或警察提出,否則若逾期提出告訴,就算犯罪行為之證據如何充分,檢察官也只能作成不起訴處分,法院只能諭知不受理判決,也就是行為人不會被關。那麼告訴期間有多久?自何時起算呢?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規定,告訴期間為六個月,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時起算。所以就算犯罪之被害人在電視上宣稱要對某人保留法律追訴權,亦不會停止告訴期間之進行。是以犯罪之被害人切勿以為追訴權、告訴權可以保留,而於逾越追訴權或告訴權期間後,才向檢察官或警察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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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ORG JENSEN 1994 2001 2004式樣 入荷
次目標:1991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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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5-06-06, 11:57 PM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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