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江玉宏五代
*停權中*
 
江玉宏五代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4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35
引用:
作者yider
※民法第一○五二條 判決離婚之事由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
  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十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再依法提起請求,而我國民法規定了十種原因,並又外加了一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針對上項之法律條文做深入了解之後,看看對方的行為與哪幾項符合,即開始進行蒐證的工作。證據可分為二種:人證和物證。如果期盼能打勝官司,必須要有充足的證據可以證明對方是有過失的。只是空口指責...

歐,原來如此,感謝大大,我終於懂了!!因此只要我們跟法官好好的去講一下,然後很誠懇的去跟他解釋我們的想法,那就應該沒有問題了ㄅ!!因為我並沒有想要去難以維持婚姻ㄉ!!!
舊 2005-06-06, 02:44 PM #1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江玉宏五代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