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條法律是不規定”主體”,而僅規定”行為”的,畢竟這不是身分犯。
從海外買一張正板的回家自己欣賞,並不違法。
買"一堆"正版回國賣,那是也只是違反真品平行輸入禁止的規定。
從海外買盜版的回國,不管買幾張,不管是不是自己用,都是觸犯刑事法律的。
重點在於"盜版"與"輸入",不是說用啥身分、目的、用途跟數量來決定,因為法律沒有這些要件的限制。
輸入就是從國外"弄"回國內,不管這些片子當初在國外是用偷搶拐騙或買來的。
當然也不管輸入的人作什麼職業,是不是消費者,就像法律也不管輸入的人平常穿什麼內褲,因為那根本八竿子打不著。
如果之後有販賣之行為,那是構成另一條犯罪(91-1)
如果時常輸入,那是常業犯(94),是加重處罰之要件,不過將來常業犯規定應該會刪除才是。(依數罪併罰更重,那是政府亂世用重典的"德政")
簡單說,只要從國外弄盜版的回來,就已觸犯刑責。之後再有怎樣的行為,那都是另外的犯罪了。
不過,就算是殺頭生意也有人作
最後,只要知道是盜版的(明知或容認),,就算不知道著作權法怎樣規定,仍然不影響犯罪之形成與處罰。為何?請自行參照刑法第16條。
因為是告訴乃論之罪,所以說不定根本沒事,因為只要著作權人不提告訴,檢察官只能不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