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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999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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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65
公平交易法法條
第七條(聯合行為之定義)
http://www.ftc.gov.tw/20000101299901011416.htm#f07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言。

前項所稱聯合行為,以事業在同一產銷階段之水平聯合,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為限。

第一項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

同業公會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亦為第二項之水平聯合。


意思是說公會定出一個最低價格,大家都要遵守的意思嗎?
舊 2005-06-04, 05:55 P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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