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ngua
http://news.pchome.com.tw/finance/cna/20050603/index-20050603203205180324.html
針對報載年輕夫妻利用選擇權價差組合交易不必付保證金,套取權利金差額變現一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今晚表示,期貨商早已發現狀況,以至於這對夫妻頻頻更換交易期貨商,最後僅約兩家期貨商可能遭受損失,且金額僅新台幣1仟多萬,且尚有機會追回。
證期局指出,一般而言,遠月選擇權契約具備時間價值,應較近月契約貴,但此次近月契約較遠月契約貴,實因上市公司配發現金股利增加,影響指數權值的計算,出現的逆價差;惟交易人並未將此因素反應在價格上,以至於出現賣出近月選擇權價位,高於買進遠月選擇權價位的現象。因此,有了這次經驗,未來選擇權交易人,買賣雙方將會把除息的因素納入,即便公司配息增加影響指數權值,在選擇權市場亦應可充份反應在價格上。證期局強調,此次選擇權交易人套取權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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