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ettoday.com/2005/06/02/138-1798271.htm
起訴書中指出,被告王進展在17日於台中市11處商店擺放摻有氰化物的飲料,涉嫌11次流通物下毒罪、1次殺人罪及10次殺人未遂罪,應從重依刑法第270條第一項殺人罪處斷。
那請問一下...
奸詐商人製造會致癌的食品販賣, 算不算預謀殺人或殺人未遂?
詐騙集團,黑心企業,搶劫,竊盜弄走民眾辛辛苦苦賺來的錢, 而導致家破人亡, 算不算預謀殺人或殺人未遂?
在路上喜歡飆車的人, 算不算預謀殺人或殺人未遂?
我的疑問並不是強調要重刑, 而是希望"前科纍纍"這四個字能從這個社會上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