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dragon-cat
*停權中*
 
dragon-cat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Chiayi
文章: 1,392
引用:
作者aug0123
第 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 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姻親是
1.血親之配偶
2.配偶之血親
3.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如題:
你老婆的女兒的丈夫=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不算姻親

配偶之血親的配偶還沒關係?
是血親之配偶的血親才沒關係
舊 2005-06-01, 04:54 PM #1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dragon-cat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