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lite Member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十六條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一百以上二百以下罰鍰:
各項異動,不依申報登記者。
燈光、雨刷、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或其他設備不全,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定之設備,損壞不了修復者。
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者。
營業小客車,未依規定裝置、使用自動計費器、車頂燈或執營登記插座者。
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者。
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應責令改正;第五款反光紙並應撤除;第六款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是可以處罰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