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kog781
菸害防治法可以減少有害物質產生,以及避免傷害人體,所以有『目的正當性』但強迫人禁菸違反憲法,沒有『目的正當性』。
沒人有會因為無法禁絕闖紅燈車禍造成的死亡傷害,而下令全民禁車,所以無法禁絕而下令全民禁止,沒有「手段必要性」
禁菸會造成更多社會問題,菸害造成的建康傷害是長期且緩慢的,比之大量人失業所產生的問題,菸害所產生的社會問題較輕微,是故不構成「限制妥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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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問禁菸在哪一點上違反憲法??全面可以完全阻絕香煙中有害物質產生,以及避免傷害人體,更絕對有『目的正當性』
2.把菸和車輛放在同一立足點???再者,請問毒品問題是否能完全禁絕,答案是否定,但仍下令全民禁止,那等同於慢性毒品的煙的禁止,自然有其「手段必要性」
3.看得出來你根本搞不清孰輕孰重,假設全面禁菸,產生的社會問題雖是劇烈但卻是一時的,失業還有機會透過輔導轉業,但未禁煙,如你所說"傷害是長期的",為了不讓傷害永續進行,絕對構成「限制妥當性」
引用:
作者kog781
是的,你說的對,所以我前文說過了,我沒有資格禁止你反對我的定義,所以你可以用你的將近標準跟我不同這一點來反駁我的定義,
但是既然我有資格定義我的將近標準,你就不能說我錯了,你可以反駁我的將近標準,但你不能禁止我有自訂『將近』標準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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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是,你有資格定義你的將近標準
但是很可惜,他人還是有資格說你是錯的
當一件自定義的事物違反大眾規範性,那他在認知上自然是錯的
你很愛當靠山的法律即是以這種大眾規範性而生
引用:
作者kog781
因為我用君子之道待人,證明我錯我就大方認錯,卻發現一堆人不是君子,無法以理服人就準備抓人語病攻擊,爽一下也好。這才發現我的君子之道用錯對象了。
另外我說別人不是君子,可沒說他是小人,建議你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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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認錯,這點真虧你說的出口啊
”不是君子的人,要說我小人是沒什麼立場的”
你是沒說別人是小人,但是你這句就是在犯”無罪者才得以判人之罪的錯”這樣的大錯啊
引用:
作者kog781
白痴智障等形容詞的確是人身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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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樣的道理回敬你:別人有定義詞語是否人身攻擊標準的自由,而他人只是行使這樣的權利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