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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g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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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3
文章: 5,290
引用:
作者aoki_rin
減少有害物質產生,以及避免傷害人體,構不構成其「目的正當性」?
在無法使二手煙禁絕以及限制其濃度的狀況下全面禁止,構不構成其「手段必要性」?
在針對多數人的健康以及社會問題而對其限制,構不構成其「限制妥當性」?


菸害防治法可以減少有害物質產生,以及避免傷害人體,所以有『目的正當性』但強迫人禁菸違反憲法,沒有『目的正當性』。

沒人有會因為無法禁絕闖紅燈車禍造成的死亡傷害,而下令全民禁車,所以無法禁絕而下令全民禁止,沒有「手段必要性」

禁菸會造成更多社會問題,菸害造成的建康傷害是長期且緩慢的,比之大量人失業所產生的問題,菸害所產生的社會問題較輕微,是故不構成「限制妥當性」


引用:
少白爛好嗎,概估性的標準雖然是個人定義,但也有其大眾規範性,不是你哈拉你的狗屁權益就能暢通無阻的

如果真像你一樣無限上綱,那產生的問題才大條

是的,你說的對,所以我前文說過了,我沒有資格禁止你反對我的定義,所以你可以用你的將近標準跟我不同這一點來反駁我的定義,

但是既然我有資格定義我的將近標準,你就不能說我錯了,你可以反駁我的將近標準,但你不能禁止我有自訂『將近』標準的自由。

引用:
還有,就算其他人真是小人,也不能說別人是小人??這又是哪門子的狗屁
你又要犯那種無罪者才得以判人之罪的錯嗎

因為我用君子之道待人,證明我錯我就大方認錯,卻發現一堆人不是君子,無法以理服人就準備抓人語病攻擊,爽一下也好。這才發現我的君子之道用錯對象了。

另外我說別人不是君子,可沒說他是小人,建議你慎言。


引用:
去你的人身攻擊,你能將16%定義成一半,難道別人不能將白痴智障定義成對你的事實陳述

一來是說,不管你有沒有證明我的錯,你都沒有人身攻擊的權利
二來是說,我不是把16%定義成一半,而是把16%定義成『將近』一半,我有定義『將近』標準的自由。我只是行使這樣的權利而已。
三來是說,白痴智障等形容詞的確是人身攻擊,建議請不要用人身攻擊與對人不對事的方式討論。
舊 2005-05-30, 01:53 AM #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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