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kog781
全面禁菸是否有「目的正當性」?
全面禁菸是否有「手段必要性」?
全面禁菸是否有「限制妥當性」?
|
減少有害物質產生,以及避免傷害人體,構不構成其「目的正當性」?
在無法使二手煙禁絕以及限制其濃度的狀況下全面禁止,構不構成其「手段必要性」?
在針對多數人的健康以及社會問題而對其限制,構不構成其「限制妥當性」?
引用:
作者kog781
基本上如果我沒說『將近』二字,你才能說我是硬凹,既然你承認我有自行定義『將近』標準的權利,那請勿限制我的個人權利。你不同意我的將近標準,是你的個人自由,我也沒反對你有不同意的自由。
不當君子,不代表就要當小人,更何況面對一堆已經不是君子的人,要說我小人是沒什麼立場的。
|
少白爛好嗎,概估性的標準雖然是個人定義,但也有其大眾規範性,不是你哈拉你的狗屁權益就能暢通無阻的
如果真像你一樣無限上綱,那產生的問題才大條
還有,就算其他人真是小人,也不能說別人是小人??這又是哪門子的狗屁
你又要犯那種無罪者才得以判人之罪的錯嗎
引用:
作者kog781
但法律還是不承認有傷害,既然法律不承認有傷害
|
但他還是有傷害,就說別拿法律來當擋箭牌
還有,不論如何的輕微,菸產生的傷害是已經確定的
所以麻煩別用"看不順眼"這種沒有根據的自創理論來相提並論
去你的人身攻擊,你能將16%定義成一半,難道別人不能將白痴智障定義成對你的事實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