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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g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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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3
文章: 5,290
引用:
作者aoki_rin
原文你的頭,你那段的原文明明就是



在此討論串的第667篇

現在難道你又要硬凹自己說過的話??


這不是硬凹,我本來的意思就是

公眾場合製造二手菸『害』的人
沒資格申張他在公眾場所吸菸的人權

只是為了少打幾字方便,所以把話簡化了
     
      
舊 2005-05-28, 09:32 PM #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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