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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lyNews
要陷害一個人,也必須要找適當的被陷害人,
要不然被陷害者提出不在場證明,用指紋陷害就白搭了!
指紋沒建檔時,要找出適當的被陷害者,並各別取得指紋的難度和成本很高,
要先過濾出適當被陷害者,再複製指紋,
而在取得/複製指紋的過程中,陷害者和被陷害者之間,必需有個交集,
在交集的過程中,就容易留下被陷害的證據,所以成本居高不下,效果也不怎麼樣.
指紋建檔後,陷害者和被陷害者,不需有交集,只剩複製指紋的成本。
指紋建檔後若有流出指紋資料庫的事實後,
壞人可以講自己的指紋被複製,好人也可以講自己的指紋被複製,
若現場找不到DNA或其他證據時,檢警取得的指紋也沒用了!
只不過是時間上的問題...
也就是,建立指紋資料庫之後,可能有5年10年內有助於破案,
但過程中若發現有人因複製指紋被陷害,被陷害者的人權已完全喪失。
而且很多依指紋被判罪的好人或壞人,也可以提出上訴或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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