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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_ake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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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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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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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og781
這可能是誤會,因為我注意的地方是他文中所提的,『這是公共場所』這句話,所以這才認定這違反菸害防治法。

而你所注意的地方則是『我走在路上』這句話。所以雙方才對這一點有岐見。

問題就在於在這個案例上,能得到的資訊太少,走在路上要看是什麼樣的路,那附近的環境是什麼樣的環境,走在路上算不算密閉空間?開放空間散佈的菸味對他人的影響,法律上如何認定?

這些在法律上都會影響其判決,就好像前面舉的例子,開放空間也要排擠抽菸的人的話,那是不是連榴槤也該禁了?

我覺的這個案例有點像是,我看你不順眼,所以你就不該出現在大馬路上一樣。
那小弟舉個例子吧...
在單向雙線車道上,像是...臺北市的市民大道。
機車騎士等紅綠燈時抽菸,未將煙蓄意朝向他人吐出。
不幸的是下風處第一個騎士還是馬上得接受大部分的二手煙...
試問,這樣有尊重到受菸害的騎士嗎?但是法令未規定這樣的場所與行為,所以不違法。
但是,不吸煙者在開放場所就必須接受突如其來卻非蓄意的二手煙嗎?這樣是否要規定半徑多少範圍有人時不得吐煙?

再來一個...
走在3米寬防火巷道與吸煙者交會而過,但是交會前吸煙者才將煙從口中吐出,結果是不吸煙者正好走入煙霧中接受大部分的二手煙,所以吸煙者光明正大反倒是不吸煙者得自行迴避?

這樣的二手煙夠直接了吧?問題是,若這樣規定不會危害到吸煙者的人權嗎?不規定不會妨礙到不吸煙者嗎?這跟順不順眼一點關係也沒有,而是實質受到菸害,也是時常遭遇到的。
所以小弟才說現行的菸害防制法實在是...
舊 2005-05-25, 02:00 AM #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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