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被告侵入民宅及竊盜!
瀏覽單個文章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
Marow
在七八區發言一不小心就沉下去了,推~
先感謝啤大及emurom大這麼晚不睡還留言
不過C在警局作筆錄時,警察強調不管B的母親是否同意
能進入屋內,只要屋主不同意即可提出侵入民宅的告訴!
我聽到時覺得非常不合理!
可是一想到國內的法律通常只保護懂得的人,
對於我們這些弱勢的百姓,心中只有...........
[他人住宅] 他人這句話沒有註解,其涵義是否適用B的母親
這是個重點,如果[他人]被解釋成是房屋所有人,那我朋友C
不就鐵掛了....
這裡的他人是指自己以外之人,與本案例無關。
至於本案例中,B之母親的同意,為法律上有效的同意。也就是說,C的進入,非為未得房屋所有人、居住人或管理人之同意,因此不會成立侵入住宅罪。
另外,竊盜部份,必須是B提出證明,C所取之物為B所有,C才有可能成立竊盜罪。簡單講就是舉證責任在B身上,而非A或C。
但要注意,如果C所取之物真的為B所有,但是C可證明該物係受A所委託代取,則C會因為沒有故意過失,而不會成立犯罪。此時A可能成立竊盜罪間接正犯。
2005-05-24, 11:06 AM #
7
惡蟲
瀏覽公開訊息
傳送私人訊息給惡蟲
查詢惡蟲發表的更多文章
增加 惡蟲 到好友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