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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1
文章: 567
引用:
作者Marow
不說廢話直接看故事!

話說A和B是夫妻,但因為某些原因卻變成仇人互相告來告去,
後來A搬離原本跟B同住的家,但有些私人物品卻沒拿走,
結果A找了朋友C幫忙,回去原本的家去拿私人物品,
結果B不在家,但B的母親在家,而且同意C進入家內並拿走A的私人物品,
後來B知情就到警局對C提出了入侵民宅及竊盜的告訴!
目前C已經到警局做完筆錄了,而且被警察告知上法庭的機率不小!

重點!
1.房子所有人是B
2.B的母親同意讓C進入
3.A必須能證明東西是他的

查了刑法,應該就是底下這兩條了!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6 條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第 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


我問一個法律系的朋友他的回答如下!!
1.房子所有人是B
這點不重要,就算房子是租的也不能隨便進入。
2.B的母親同意讓C進入
B 的母親已同意 C 進入拿 A 的東西,這算哪門子的非法入侵阿??
3.A必須能證明東西是他的
就算 A 無法證明東西是 A 的,但是 C 是受 A 所託,有事的是 A ,
除非 A 說他沒委託 C 拿東西,不然 C 沒事啦。


只是很奇怪 A 怎麼不自己回去拿東西??
還是那個東西是不是 A 的還很有爭議??
舊 2005-05-24, 03:37 A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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