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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arow
不說廢話直接看故事!
話說A和B是夫妻,但因為某些原因卻變成仇人互相告來告去,
後來A搬離原本跟B同住的家,但有些私人物品卻沒拿走,
結果A找了朋友C幫忙,回去原本的家去拿私人物品,
結果B不在家,但B的母親在家,而且同意C進入家內並拿走A的私人物品,
後來B知情就到警局對C提出了入侵民宅及竊盜的告訴!
目前C已經到警局做完筆錄了,而且被警察告知上法庭的機率不小!
重點!
1.房子所有人是B
2.B的母親同意讓C進入
3.A必須能證明東西是他的
查了刑法,應該就是底下這兩條了!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6 條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2.B的母親同意讓C進入..這點就不構成侵入.沒有同意的進入乃是"侵入"的要件之一
無故???C進入B居所.為幫A取回A的私人物品.並非"無故"
第 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
竊取乃是未經允許而取走.
只要A可以提出證明.這個才是重點
另一重點為B母親承認是自己讓C進入的.並知道C所取走的物品為A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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