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chingchang
請問看病是只要有掛號繳費的收據就可以節稅了 嗎??
T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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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綜合所得稅節稅手冊"中所提到的
1.納稅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費及生育費用(含掛號費及部分負擔)只要是付給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都可以憑醫院、診所出具的費用收據列報,沒有金額的限制。就醫或生育時別忘了向合於規定的醫院、診所索取收據,妥善保存。
2.因身體殘障所裝配的助聽器、義肢、輪椅等各項支出,可以憑醫師出具的診斷證明與統一發票或收據,全數列報扣除。
3.因牙病必須做鑲牙、假牙製作或齒列矯正的醫療費及器材費,也可以憑醫師或院所出具的診斷證明及收據,列報扣除。不過,如果齒列矯正、鑲牙是以美容為目的,醫藥費就不可以申報扣除。
4.付給養護中心的養護費並不在醫藥費列舉扣除項目中,但如果養護費中確有具醫療行為的支出費用,且為公立機構所開立之收據,只要將屬於醫療給付部分的費用,單獨開立收據,就可以申報扣除。
5.付給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之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可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申報列舉扣除。
6.給付公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設置救護車機構,因救護車執行勤務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收取之費用,可憑該機構摯發之收款憑證申報列舉扣除。
7.因病赴國外就醫,只要能檢附國外公立醫院或國外財團法人組織的醫院、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的證明,就可列報扣除。
8.本人、配偶或其受扶養親屬,在合於上述規定之醫療院、所治療,因病情需要急須使用該院所無之特種藥物,而自行購買使用者,其藥費可憑該醫療院、所之住院或就醫證明、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之證明及書明使用人為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萬一醫藥及生育費收據憑證已繳交服務機關或遺失時應如何申報?
1.單據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需檢附經其服務機關證明之該項收據影本。
2.收據正本遺失時,可憑原醫療院、所開立之收據存根聯影本,並由該單位註明「影本與原本無異」之字樣及負責人蓋章證明申報列舉扣除。
扣除額篇
另外"保險費"只要是"人身保險"(壽險`勞健保)都可以列舉扣除,最多以每人$24000為上限
*勞健保可以請投保單位開立"繳款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