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是最近大濕文太多了,所以現在對這種有關男女之間的文章都特別小心...
回題..
我一直有個觀念,就是"即使是再親密的男女朋友,也不過是兩個個體結合在一起"
除非自己也能完全做到不跟女性生物有接觸(包含學業,生活上或者工作)
不然其實沒什麼立場要求對方不能跟異性有來往,沒有人有這個權力可以要求另一個
個體因為掛上"情侶"的字眼,就必須改變自己的社交生活
相信女方這種習慣,並不是因為你們開始交往以後才有的吧!!
如果你真的很愛對方,除了信任之外,也應該讓彼此有自己的社交生活
如果女方因為你的緣故改變自己而顯得鬱鬱寡歡,那是不是在某些方面來說你是扼殺了
當初喜歡上她的那種感覺.....
P.S:不太懂你的意思,因為"想她而撞到電線桿"<==這樣可以算熱戀嗎,那我熱戀的對象還
真多(朝河蘭,倉井空,林志玲....族繁不及備載

)
"牽手成功"也算不上什麼吧,頂多市女生對你肢體上接觸沒有反感的意思而已
要兩個人之間有情侶之間的互動才算吧,還是說我對"交往"的定義跟別人不一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