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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_yongc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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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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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ozoro
色盲吧
以前我們這有過
不是生出來很聰明 就是腦子怪怪的
還好我的姓極少...


姓氏較為稀少的,較需注意這檔事。

「同姓不婚」是為了避免族內婚所產生的婚姻禁忌,這種禁忌在世界各地的原始文化大多有之,一些社會學者、人類學者如涂爾幹、弗雷澤等人都曾研究過這個課題。

《禮記,曲禮》:「取妻不取同姓,故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
早期中國社會人口較少且姓氏制度較嚴格時,「同姓不婚」確實可以避免族內婚。但到了後代,中國人口繁盛…姓氏亦因此而混雜,完全無法從中得悉同姓之人是否與己同宗族。因此雖至明、清兩代仍有禁止同姓婚姻之規定(凡同姓為婚者各杖六十,離異),但…僅僅只是具文而已,根據宋、明、清所遺留下的刑案資料發現當時民間有相當大的比例是夫妻同姓的(當然不同宗),且官府根本不干涉。

清代刑部甚至還曾頒布:

律設大法而體貼人情。居喪嫁娶雖律有明禁,而鄉曲小民味於禮法,違律而為婚者亦往往而有。若必令照律離異,轉致婦女之名節因此而失。故例稱揆於法制似為太重,或名分不甚有礙,聽各衙門臨時斟酌,於曲順人情之中仍不失維持禮法之意。凡屬辦此種案件,原可不拘律文斷令完娶,若夫妻本不和諧,則此種違律為婚,既有離異之條,自無強令完娶之理。所有該司書辦周四居喪娶周氏為妻一案,自係臨時斟酌,於律例並無不合,應請照辦。
舊 2005-05-22, 11:58 P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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