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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_akemi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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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16
引用:
作者the_yongching
條子的行為是不是合適,只要拿比例原則來衡量即可。

比例原則包含「適當性」、「必要性」及「狹義比例原則」,我國已將其明文規定,詳可參行政程序法第七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上面引文當中的黃字部份「不能立即改善交通違規」…「時間之合適性」亦屬比例原則內容,乃必要性原則之一變形。
真抱歉!這位大大...您寫的好清楚,但是小弟看得好模糊呀~~~
煩請明示到底合法不合法?適當不適當?

這樣是否違反第七條第二款?所以警察應該要24小時全天候站崗囉?
舊 2005-05-21, 05:58 PM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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