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llenl31
先就這兩點回答
你心目中對於菸與二手菸的影響,在於會提高他因肺癌而死的機率
很正確
但是沒有說一定用"死亡"來判定菸害的影響
得肺癌只是吸菸最嚴重的後果
至於其他後果
之前別人貼這麼多報導 你為何都不回應呢
跟你所謂的傷害來做比較阿
不要只是就肺癌大作文章
請就這點回文
第二點
我文章內都說清楚了
那個死亡的吸菸者範例不是死於肺癌(所以你第一點寫的很無聊)
第二點一樣無聊 就說他主人會吸菸了
我不是唸醫科 不會解釋病因 但是解說員清楚的說明這是"吸菸"的後果
若你有疑問 請找醫科相關人員請教吸菸與汽車廢氣造成影響不同做討論
第三點你自己都打自己嘴巴了
你說:慢性文明病,因為沒有既時性,法律並沒有辨法認定為傷害
是的 如果是照你這樣說
法律不是因為"沒傷害"而沒有辨法認定為傷害
而是因為時間久才"沒有辨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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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查了一些資料
對於傷害的概念﹐應該從保護的法益來理解。傷害罪所要保護的身體完整性法益﹐應指身體的不可侵害性與不受損害性而言。只要對於他人的身體或健康加以攻擊﹐即使沒有外觀物理之變化或侵害﹐且生理的機能亦未受到損害﹐亦算是傷害。因此﹐行為造成他人身體疼痛、紅腫、瘀青﹐雖然沒有傷口﹐也沒有流血﹐也算是傷害。剪掉他人頭髮、鬍子、眉毛或指甲﹐雖不至於造成任何生理機能之障礙﹐也不會引起疼痛感﹐但從傷害罪保護的法益乃身體不可侵害性與不受損害性的觀點來看﹐這樣的行為已使他人身體法益受到侵害,自應屬傷害罪。
對照你的說法,排除掉人的因素,單以物的觀點來看,是可以達成,菸會對人體產生傷害的這樣的結論,就算沒有既時性,傷害的定義,對於被傷害者來說,仍然還是成立。
而如果把既時性的因素考量進去的話,那是因為菸對人產生的傷害沒有既時性,以下純為假設,所以數據只是用來參考。
假設對一個人所受的菸害要判罪,假設要判十年,但是傷者在因為菸害所受的傷害,卻不是由一人所造成,原因是因為沒有既時性,所以如果假設,會對被害者產生二手菸害的人,人數為十萬人,那十年的刑期,被這十萬人均分,一個人分的到的刑期可能不到一天,這樣的罪應該可以用罰鍰來替代的。
所以菸會對人體產生傷害,這對被傷害者來說是成立的,但對於加害者來說,因為沒有既時性,所以找不到單一的加害者,只好讓全部的吸菸者買單。這就是菸害管制法成立的用意,也是為什麼菸不可能像是毒品一樣全面禁止的原因。
所以結論是對被害者來說,菸會對人體產生傷害,但是因為找不到單一的加害者,所以菸害無法以傷害罪定罪,而菸也不可能因此被認定為危險物品而禁止。只能以菸害管制法將罪則均分給所有的二手菸製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