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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nting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2
文章: 699
依照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新公布之當舖業法
當舖業之負責人或其營業人員如果是"依本法(當舖業法)規定收當之物品,"...........
在你朋友案例,你朋友花了8000才能將機車拿回來..
並沒有錯

第二十六條
當舖業之負責人或其營業人員依本法規定收當之物品,經查明係贓物時,其物主得以質當金額贖回。
當舖業之負責人或其營業人員非依本法規定收當之物品,經查明係贓物時,應無償發還原物主;原物主已先贖回者,應將其贖回金額發還
舊 2005-05-19, 08:03 P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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