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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vis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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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226
引用:
作者Stranger2005
投票決定小偷還不算什麼~~~~

像美國的陪審團制度~~~

雖然美國在法律程序上~~ 檢察官及律師可以蒐證 & 舉證~~~

但最後~~ 還是由陪審團投票決定被告有罪還是無罪~~~

更甚者~~ 用投票決定一個人的生死~~~

所以美國的冤獄情況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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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不一樣的事,竟然能拿來想提並論…
兩件事產生結果的過程完全不一樣
這樣的情形可以說"張冠李載"嗎?
舊 2005-05-17, 11:22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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