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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a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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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14
引用:
作者水舞風影
將藝人之公開圖片放置在網路討論區,個人帳號簽名檔並加註"我內人"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310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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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
I意圖散佈於重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II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III對於所誹謗知事,能證明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首先用刑法三階段審查是否該當該罪。

1.構成要件該當性
(1)客觀構成要件該當性

a."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本罪的客觀購成要件。
其中爭點在於小壞蛋此行為是否有符合"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b.所謂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係指有害於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意即有可能使許偉倫之名譽可能產生負面評價之具體事實。

c.本罪之客體包含"自然人"與"法人"(當然沒有分藝人或是一般...



指摘或傳述之內容其行為只須足以使他人人格因而產生貶損之危險時即足當之
至於客觀上名譽是否受有現實損愛則非所問

弟是認為主觀購成要件該當

至於所謂思想犯是表現於行為人內心之想法為法律所不罰
但表現於外.....
舊 2005-05-15, 12:43 AM #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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