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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舞風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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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舞風影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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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藝人之公開圖片放置在網路討論區,個人帳號簽名檔並加註"我內人"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310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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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
I意圖散佈於重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II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III對於所誹謗知事,能證明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首先用刑法三階段審查是否該當該罪。

1.構成要件該當性
(1)客觀構成要件該當性

a."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本罪的客觀購成要件。
其中爭點在於小壞蛋此行為是否有符合"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b.所謂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係指有害於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意即有可能使許偉倫之名譽可能產生負面評價之具體事實。

c.本罪之客體包含"自然人"與"法人"(當然沒有分藝人或是一般人)

d.因此在本例客觀構成要件中,對於"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需要具體審酌。
而依一般經驗法則判斷,單純加注"我內人"之行為,並無其他輔助、加工行為,
亦難據以言"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2)主觀構成要件該當性

a.主觀構成要件故意。此部份為最主要之爭議,因為通常故意之要素包含
(知)與(意欲)。
知-即對於在個人帳號簽名檔許偉倫公開圖片旁,加註"我內人"之行為,
足以貶損許氏之社會評價具有認識。
意欲-具有上述認識後,有實現的意圖,並進而付諸實踐。

b.因為小壞蛋之行為,欠缺主觀構成要件。其在許式照片旁加註"我內人"之行為,殊難認定其當然有損毀許氏之個人名譽之主觀故意。

C.且我國刑法今年新修正後,立法對於犯罪事實之認定已採客觀說,
即刑罰應著重在處罰行為人之違法/破壞法秩序之客觀行為。
若對行為人之主觀意圖亦加以過分審酌,無異是在鉗制個人思想自由。(Ex:思想犯、政治犯)

2.違法性。因構成要件不該當,故略

3.罪責。同上略



綜合上述:

小壞蛋之行為既無法據以認定有損害許氏名譽之具體事實,復欠缺主觀毀謗故意。
應不該當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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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個人關於此事件,應某大大提出的"純法律"意見。

以下是個人其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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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一直以為許氏就是小壞蛋之內人,直到有天女友說:"耶?那是許偉倫耶?

我說:"小壞蛋他老婆妳認識???叫許偉倫???

她說:"她是偶像劇的演員......

我說: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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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5-05-14, 09:52 PM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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