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小壞蛋
郵購就無條件退貨啊,pchome不也是這樣....7天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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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我要說的不是法律問題而是舉證問題!
按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郵購商品七天內可以無條件退貨。
但是問題往往出在於,退貨時常會被刁東刁西的。
在收到的郵購商品配件有少的情況,店家主張出貨前已檢查配件沒少,
而要消費者補齊或賠償時,消費者要怎麼向店家證明東西本來就少了?
這一點是在處理退換貨上最常出現糾紛的地方。
引用:
問題現在是面對面交易的,而且有點交的行為,消費者要主動關心
至於店員有沒有主動告知的事情,民法356條好像有點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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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較長請參考原發言此處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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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為啥我會知道勒....因為這禮拜三我有上法律課,有講到幾乎一模一樣的情況
我們老師講到的例子是:精品店在展示窗展示的是真品,但顧客要買時,從倉庫拿出來的是彷的
幾乎大同小異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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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述所說的這些法條範圍內,在這個事件或類似事件上,建議的思考流程是:
於買賣契約已有效成立並生效後,先確認買賣契約的意思表示有無民法第九十二條之情形而可撤銷,於可撤銷後,在契約解除前,可主張的是「因受詐欺之侵權行為而締結買賣契約且因此受有損害的賠償(此處無不當得利乃因雙方交付財物有法律上買賣契約之原因)」;在契約解除後,除了主張「因契約解除後無法律上原因取得原交易之利益之不當得利應返還外」,仍可視該情況主張「是否受有因受詐欺之侵權行為而締結買賣契約解除後因此受有損害的賠償」。
在這個時候若是引導至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以下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則容易變成店家是以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看待買賣契約之解除,而非前述的詐欺責任。
則前述詐欺部分就無法為完全的評價。

(當然此處亦有可能有請求權競和的問題)
畢竟,仿冒品和瑕疵品、整新品、展示品、中古品在主觀惡性的表現,仍有程度上的差異。
供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