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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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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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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philips107s
C大可能沒看到小弟中間寫的一篇了
在法律前面應該沒分藝人或是普通人吧
所以從法律層面來說應該兩者是一樣的
如果是一樣的那當然就不用說了.

當然這位小壞蛋的CASE或許他沒惡意
只是純粹美圖分享+自我幻想的幾個字
所以也不用太去在意.

只不過是小弟看了好幾篇前輩的意見跟指教
似乎沒人以法律的層面來討論,所以才好奇
自告奮勇的跳出來討論而已,挖路過A..不要再
我了

不是沒人想以法律層次討論
而是沒有必要性
尤其是我個人認為已快是社會亂源的媒體記者,三不五時就在犯同樣的罪
然後又很有理的指責別人是什麼心態
再說到真要從法律層面來看,總還是要許小姐親自發言要不要追究,這個罪才定的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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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5-05-13, 06:05 PM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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