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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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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hilips107s
C大可能沒看到小弟中間寫的一篇了
在法律前面應該沒分藝人或是普通人吧
所以從法律層面來說應該兩者是一樣的
如果是一樣的那當然就不用說了.
當然這位小壞蛋的CASE或許他沒惡意
只是純粹美圖分享+自我幻想的幾個字
所以也不用太去在意.
只不過是小弟看了好幾篇前輩的意見跟指教
似乎沒人以法律的層面來討論,所以才好奇
自告奮勇的跳出來討論而已,挖路過A..不要再
 我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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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ilips107s兄
如果連這樣的事情都要去認真看
那麼我看全世界的網路 可能有95%都有問題了
那麼台灣的霉體也可能都會死光光...
法律...
如果真的要談到法律
那麼我看除非真的去打官司
不然也不會有結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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