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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ilips107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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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榕樹下
文章: 221
引用:
作者chaotommy
前面就提到過了
一個是私人
一個是藝人

您應該分開說才對
全部都混在一起
要怎麼說

別跟我說藝人也是人

藝人也是人
可是普通人也是人
兩個不同的地方在那裡?

今天以小壞蛋的CASE來說
他是惡意的?
還是他是有意的?
請先從這個觀點來看


C大可能沒看到小弟中間寫的一篇了
在法律前面應該沒分藝人或是普通人吧
所以從法律層面來說應該兩者是一樣的
如果是一樣的那當然就不用說了.

當然這位小壞蛋的CASE或許他沒惡意
只是純粹美圖分享+自我幻想的幾個字
所以也不用太去在意.

只不過是小弟看了好幾篇前輩的意見跟指教
似乎沒人以法律的層面來討論,所以才好奇
自告奮勇的跳出來討論而已,挖路過A..不要再
我了
舊 2005-05-13, 05:51 PM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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